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慈)应急罚〔2020〕160号 |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13日上午,慈溪市逍林镇安监所会同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锦兴制冷器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在其作业场所、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种类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锦兴制冷器件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31000001888504,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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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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