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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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书贵、曹洪辉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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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仲书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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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东中筑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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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中筑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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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赵春华、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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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赵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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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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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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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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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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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齐河县锦春五金电器批发部、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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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齐河县锦春五金电器批发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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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赵春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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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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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齐河县锦春五金电器批发部、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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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齐河县锦春五金电器批发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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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米明举、傅田川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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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米明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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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张登学与刘伟,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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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张登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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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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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374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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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740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龙岗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电力建设服务(广东)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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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7406号刘德桥、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原告严松与被告刘德桥、深圳龙岗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建电力建设服务(广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740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德桥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人民币28,325元及利息,利息以28,32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21年6月1日起算,直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日,为人民币457.12元(28,325×3.85%÷365×153=457.12);2、判决被告圳龙岗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铜仁市方圆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建电力建设服务(广东)有限公司清偿原告上述工资款及利息;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三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法院联系人:陈骏翔电话:0755-2892353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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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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