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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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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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623号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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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08 |
2 |
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汇力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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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1834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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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12-29 |
3 |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用名: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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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884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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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10 |
4 |
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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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583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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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1-01-29 |
5 |
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亮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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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012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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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08-20 |
6 |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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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1472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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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6-28 |
7 |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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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1473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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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6-28 |
8 |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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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1466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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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5-25 |
9 |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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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1471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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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5-25 |
10 |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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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1470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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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5-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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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2012号《限制消费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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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0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亮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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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012号《限制消费令》公告更新时间:2020-04-15已浏览:4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2012号东莞市亮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亮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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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5 |
2 |
(2020)粤1972民初154号应诉公告(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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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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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54号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56631.5元;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货款到期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到2019年11月30日为4061.3元(具体为:①2018年7月30日到期6150元,资金占用利息为:6150元×0.06÷365×485天=490.3元;②2018年8月30日到期25847元,资金占用利息为:25847元×0.06÷365×455天=1932.9元;③2018年9月30日到期13780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3780元×0.06÷365×425天=962.7元;④2018年10月30日到期4950.5元,资金占用利息为:4950.5元×0.06÷365×395天=321.4元;⑤2018年11月30日到期5901元,资金占用利息为:5901元×0.06÷365×365天=354元),以上合计:56631.5元+4061.3元=60692.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5月6日15时10分在长安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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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
3 |
(2019)粤1972执4869号之一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公告(东莞市鹏创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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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8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鹏创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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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869号之一东莞市鹏创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914419003149321851):申请执行人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鹏创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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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
4 |
(2019)粤1972执4869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公告(东莞市鹏创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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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8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鹏创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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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4869号东莞市鹏创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914419003149321851):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富兰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鹏创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即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40287.09元、逾期付款损失150337.65元(截至2017年7月31日为55829.65元;以740287.09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暂计至2019年5月17日为9450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73元(以自2019年5月1日暂计至2019年5月17日),并承担诉讼费16232元、执行费:11489元,各项合计920418.74元。被执行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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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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