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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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冀中隆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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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72489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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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17 |
2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冀中隆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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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7248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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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17 |
3 |
邯郸市贤聚贸易有限公司与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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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27民初9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邯郸市贤聚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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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31 |
4 |
邯郸市峰峰久灵通科贸有限公司与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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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06民初7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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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12 |
5 |
赵江华与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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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27民初852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赵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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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31 |
6 |
磁县固城德礼装卸服务队与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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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27民初66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磁县固城德礼装卸服务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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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5-31 |
7 |
磁县鼎邦涂料有限公司与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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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427民初1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磁县鼎邦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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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3-29 |
8 |
峰峰矿区彭城隆泰物资经销部与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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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27民初24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峰峰矿区彭城隆泰物资经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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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11 |
9 |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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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民终46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XX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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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1-24 |
10 |
承德金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委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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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804执恢9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承德金隅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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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0-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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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冀0427执1195号 | 磁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7 | 详情 |
2 | (2021)冀0427执752号 | 磁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3 | 详情 |
3 | (2021)冀0427执716号 | 磁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8 | 详情 |
4 | (2020)冀0427执1768号 | 磁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2 | 详情 |
5 | (2020)冀0427执1471号 | 磁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7 | 详情 |
6 | (2020)冀0427执1217号 | 磁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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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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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 融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 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五韩彭霞 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三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 四魏宝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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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融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上海易臬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鑫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磁县鑫宝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四魏宝生、被告五韩彭霞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解除《贸易对账协议书》和《贸易对账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判令被告一偿还欠付原告的货款178,462,166.39元及利息17,162,111.67元,合计195,624,278.0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178,462,166.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1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三、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二名下的沪房地崇字(2015)第003515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二在其持有的河北中化鑫宝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的价值即2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三所有的焦油深加工生产线设备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令被告五在其名下的沪房地崇字(2013)第007729号房产的价值即4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七、判令被告四对上述第二项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八、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12月8日9时在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郑军欢。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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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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