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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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华青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方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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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杭州大华青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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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华青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方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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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杭州大华青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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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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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2民初43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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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2民初430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大华青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严红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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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2民初4300号严红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大华青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严红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ZJ20330185YS0006754);2、请求判令确认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西野风韵春山明月苑三区38(38幢-102-202)商品房为原告所有;3、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西野风韵春山明月苑三区38(38幢-102-202)商品房的撤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商品房预告登记、商品房预抵押登记等手续;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600元(以4060000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1%标准,为40600元)5、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偿款(含本金、利息、罚息)以及相应利息等。暂计4057149.2元(代偿款利息:以4057149.2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请之日止,按年利率7%标准计算);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交答辩状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举证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定于2022年1月24日9:00,在本院205审判庭公开开庭,由审判员李益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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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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