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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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米市管罚〔2019〕12号 | 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该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行为属于《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五)被责令停止实施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情形,但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并对未检验合格的涉案起重机报检,检验结论且为合格,根据《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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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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