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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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爱利、厦门莲誉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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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3执16872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牛爱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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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22 |
2 |
厦门莲誉酒店有限公司、王洁、林跃斌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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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3民初163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莲誉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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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09-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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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民初3622号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厦门莲誉酒店有限公司、罗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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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3622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罗敏 厦门莲誉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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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3622号厦门莲誉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厦门莲誉酒店有限公司、罗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确认合同编号为:GLD0111的《管理店投资合同》及《管理直营手册》等附件、《补充协议》、《延长合作年限的补充协议》于2020年12月17日解除;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收入提成22343.4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可得利益损失184540.35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万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直接损失律师费55000元;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一切与“七天”有关的品牌、名称、商标、标识等;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上述7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40093152021-08-0317:45:06:847联系人:陈文超、黄天俊(2021)粤0105民初3622号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厦门莲誉酒店有限公司、罗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厦门莲誉酒店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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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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