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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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8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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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84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译桥龙翻译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优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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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840号深圳市译桥龙翻译服务有限公司、黄乘龙:申请执行人成都优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325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8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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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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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81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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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817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山东智慧译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译桥龙翻译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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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8177号深圳市译桥龙翻译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智慧译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译费38415.37元及利息(自提起诉讼之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6月24日上午9时15分,开庭地点:请在开庭前15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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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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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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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3994、4303号 | - |
原告- 廖李枝 施小幸 被告- 深圳市译桥龙翻译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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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施小幸、廖李枝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3994、430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3994、4303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审理五庭707室(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电话:0771-4852305领取上述裁决书,逾期未领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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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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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3146-3147号 | - |
原告- 韦寒梅 李修湾 被告- 深圳市译桥龙翻译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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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韦寒梅、李修湾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3146-314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3146-3147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审理五庭707室(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电话:0771-4852305领取上述裁决书,逾期未领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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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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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3994、4303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廖李枝 施小幸 被告- 深圳市译桥龙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深圳市译桥龙翻译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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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施小幸、廖李枝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3994、4303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五庭707室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电话:0771-4852305)。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0年8月12日9时30分在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五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单位按缺席程序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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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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