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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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立亮、佛山市靓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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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1680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立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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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4-01 | 2020-08-06 |
2 |
陈立亮与佛山市靓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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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1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立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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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10-17 |
3 |
陈立亮与佛山市靓装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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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3367号之一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陈立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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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2-21 | 2019-10-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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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6执16807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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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606民初51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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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15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立亮 当事人- 佛山市星靓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靓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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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靓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立亮与被告佛山市靓装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佛山市星靓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陈立亮与被告佛山市靓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签订的《大自然环保家装城市合伙人协议》自2019年5月25日起解除;二、被告佛山市靓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立亮返还区域合作费用255000元及技术、系统输出服务费50000元,并支付前述两项费用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的两项费用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9年3月4日起计至费用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75元,由被告佛山市靓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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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3 |
2 |
(2019)粤0606民初515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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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51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立亮 当事人- 佛山市星靓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靓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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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靓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立亮与被告佛山市靓装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星靓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文书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6民初515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大自然环保家装城市合伙人协议》,合同金额为305000元;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区域合作费用255000元、技术系统输出服务费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十五分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乐从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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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3 |
(2018)粤0606民初2336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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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3367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 陈立亮 被告- 佛山市靓装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星靓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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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靓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立亮诉被告佛山市靓装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星靓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大自然环保家装城市合伙人协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5000元;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区域合作费用人民币255000元、技术系统输出服务费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3、判决被告协助原告注销佛山市星靓装饰科技有限公司;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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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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