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税一稽罚[2020]314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税收违法情况:一是2016至2018年度向住户赠送各种物品等合计金额3213571.31元(2016年赠送1206956元,2017年赠送1292367元,2018年赠送714248.31元)。你单位上述赠送客户物品行为为视同销售。共计追缴增值税426424.42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29849.71元;追缴教育费附加共12792.73元;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共8528.49元;二是你单位2016至2018年度因向住户赠送各种实物、购物卡、通迅费等合计金额3213571.31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它所得)642714.26元,其中2016年赠送1206956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它所得)241391.20元,2017年赠送1292367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它所得)258473.40元,2018年赠送714248.31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它所得)142849.66元;三是相关不合理费用列支557299元,其中2016年度应调增企业所得税467063元,2017年度应调增企业所得税90236元。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所证实:1、你单位提供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明细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清单;2、你单位相关财务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资料。(原《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20]309号)所载事实存在笔误,予以撤销,以本处罚决定书为准)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处罚决定:(一)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658823.80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329411.90元;(二)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456274.13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28137.07元;(三)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处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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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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