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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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传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聚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张颂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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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财保47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上海长传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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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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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洋进口海产品(上海)有限公司、聚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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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150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清洋进口海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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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30 | 2019-09-23 |
3 |
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与清洋进口海产品(上海)有限公司、聚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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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8民初46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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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2019-06-18 | 2019-09-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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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中缔重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缔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黑马拓新创业投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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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特334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原告- 张颂 胡海平 聚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中缔重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黑马拓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缔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长传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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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特334号上海中缔重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缔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黑马拓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申请人聚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张颂、胡海平诉被申请人上海长传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中缔重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缔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黑马拓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6年2月18日签订的《增资协议》第12条第二款仲裁协议无效。另,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9:00在本院第33法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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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2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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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原告- 聚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张颂 胡海平 被告- 北京黑马拓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缔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缔重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长传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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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缔重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缔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黑马拓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申请人聚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张颂、胡海平诉被申请人上海长传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中缔重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缔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黑马拓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6年2月18日签订的《增资协议》第12条第二款仲裁协议无效。另,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9:00在本院第33法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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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3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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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原告- 张颂 胡海平 聚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中缔重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黑马拓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缔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长传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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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缔重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缔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黑马拓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申请人聚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张颂、胡海平诉被申请人上海长传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中缔重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缔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黑马拓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6年2月18日签订的《增资协议》第12条第二款仲裁协议无效。另,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9:00在本院第33法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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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中缔重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缔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黑马拓新创业投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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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特334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原告- 张颂 胡海平 聚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中缔重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黑马拓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缔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长传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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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特334号上海中缔重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缔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黑马拓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申请人聚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张颂、胡海平诉被申请人上海长传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中缔重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缔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黑马拓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6年2月18日签订的《增资协议》第12条第二款仲裁协议无效。另,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6日9:00在本院第33法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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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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