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港南市监处字〔2021〕1101号 | 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三禾米业改正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对三禾米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80kg;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0元(叁元玖角);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0003.90元(伍万零叁元玖角),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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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详情 |
2 | 港南市监处字〔2020〕1134号 | 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元;2、处以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罚款人民币50000元;3、处以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506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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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详情 |
3 | 港南市监处字〔2020〕1107号 | 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301kg;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76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00.76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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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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