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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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发改法字〔2017〕52号 | 发改委 |
当事人: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航群营业执照证号:91330783758053632J当事人:吕航群单位: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陆旭东单位: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7月7日本机关收到举报信,反映在“温州机场新建货运区及生产辅助设施工程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室外附属工程”投标过程中,你公司涉嫌有串通投标的行为。本机关于2017年10月24日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发改法字〔2017〕39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查明,你公司电子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与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的完全相同,均由翁必呈一人编制,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调查报告;(2)当事人询问笔录;(3)翁必呈询问笔录;(4)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的投标人“文件创建标识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罚款: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5289元(中标项目金额3057800元,按千分之五计算);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吕航群和直接责任人陆旭东分别处罚款人民币764.45元(单位罚款数额15289元,按百分之五计算)。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浙江省财政厅省级国库(罚没款须知附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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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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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第034号 | 吕航群 | 陈云峰 | 9605.6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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