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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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788号原告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达丰总部基地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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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78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达丰总部基地物业服务中心 被告- 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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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788号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达丰总部基地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达丰总部基地物业服务中心支付2020年1月起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4792.62元及违约金(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违约金均以当月所欠13435.8元为本金,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的违约金以7613.62元为本金,违约金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分别自当月6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上述违约金均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二、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达丰总部基地物业服务中心支付2020年1月起至2020年6月17日期间的电费3249.29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达丰总部基地物业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负担。负有缴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540022932021-07-2716:54:12:699(2021)粤0112民初1788号原告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达丰总部基地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广州,物业,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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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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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788号原告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达丰总部基地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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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178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达丰总部基地物业服务中心 被告- 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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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1788号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达丰总部基地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达丰总部基地物业服务中心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拖欠原告自2020年1月起至2020年6月止物业管理费74792.62元及违约金8778.28元(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的管理费13435.8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分别自当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止),合计83570.9元。2.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拖欠原告自2020年1月起至2020年6月止电费3249.29元及违约金359.97元(违约金以每月欠付的实际电费金额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分别自次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止),合计3609.26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西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538655062021-04-0816:19:19:967(2021)粤0112民初1788号原告广州宜家创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百达丰总部基地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物业,广州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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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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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20669号原告广东百达丰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中鑫区块链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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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1民初2066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百达丰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 中鑫区块链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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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20669号中鑫区块链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百达丰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中鑫区块链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提交的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2.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立即搬离租赁的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3.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立即将其注册地址从租赁房屋地址迁出;4.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61356.95元(自2020年2月6日计至2020年6月30日),以及违约金9360元(因租赁合同第七条第1款约定: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利率超过年利率24%,故原告根据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租赁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自行调整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7%,自2020年2月6日计至2020年7月1日);5.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等额的违约金125400.80元(以2020年6月份的租金62700.40元为标准计算);6.由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7.被告中鑫区块链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反诉请求判令:1.反诉被告广东百达丰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中商工信高新技术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人民币40万元;2.本案本诉与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广东百达丰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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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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