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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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山不锈钢有限公司、於畅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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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149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东山不锈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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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10-18 |
2 |
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麻如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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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民终946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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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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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君友石材经销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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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民终350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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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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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嘉美信德经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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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04民初79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新疆嘉美信德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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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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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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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096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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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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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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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662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东鹏陶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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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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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新田叁陆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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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91民初1825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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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23 |
8 |
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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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2执保65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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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 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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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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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2民初41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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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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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吉祥者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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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民初155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吉祥者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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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7-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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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雄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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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81执17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邹雄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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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雄河: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雄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丰城市人民法院2021年8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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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2 |
(2020)粤0304民初5990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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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990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智仅 当事人- 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 李承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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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9908号李承隆:本院受理原告陈智仅诉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请的内容为:一、判令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你支付拖欠二个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19年7月1日至8月31日)人民币53200元和2019年2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克扣的工资人民币9237元以及支付拖欠工资利息(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工资结束时间止)。二、判令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2019年2月21日至8月31日)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7202元以及从2019年4月开始每月工资增加但未支付的工资美元200元折算合计人民币7000元。三、判令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你支付原告陈智仅来回柬埔寨交通费用人民币6948元。四、判令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你支付申请仲裁、起诉期间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人民币1万元。五、判令原告陈智仅与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你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2月21日至8月31日)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9年3月1日至8月31日)。六、判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你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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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3 |
(2020)粤0304民初576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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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76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乌鲁木齐君友伟业建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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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7659号郜建民:原告乌鲁木齐君友伟业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86341.04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73102.76元合计1159443.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员谭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13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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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6 |
4 |
(2019)粤0304民初5237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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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237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琦颖 杨莹 当事人- 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言士集团有限公司 莫与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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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2374号莫与京、言士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杨莹、李琦颖与被告莫与京、言士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2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杨莹与被告言士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已于2016年5月16日解除;二、被告言士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莹、李琦颖赔偿拖延工期造成的损失40212.48元;三、被告言士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莹、李琦颖返还工程款1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2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四、被告言士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莹、李琦颖支付拆除工程款5000元;五、驳回原告杨莹、李琦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75元(两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莹、李琦颖负担9083元,被告言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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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5 |
(2018)粤0305执332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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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33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泰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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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3325号泰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3325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泰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5275Y,法定代表人傅景平,身份证号码360102196903010515)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决定书的内容如下: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泰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5275Y,法定代表人傅景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联系人:周蕾电话:0755-8660827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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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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