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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木联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09号健翔园G座6号楼2单元50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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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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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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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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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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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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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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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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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成都蓉欧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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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蓉欧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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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成都蓉欧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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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蓉欧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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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成都蓉欧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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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蓉欧联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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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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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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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木联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陈志权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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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上诉人-木联电子商务(天津)有限公司
    陈志权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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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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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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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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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G57 2018-08-23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民初5284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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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528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天翔胜业商贸中心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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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北京天翔胜业商贸中心、郑顺海: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翔胜业商贸中心、郑顺海,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康区宝明华板材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一、被告北京天翔胜业商贸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款594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8.25%标准,保理款9400元自2017年5月18日起算,保理款18100元自2017年5月19日起算,保理款31900元自2017年5月24日起算,均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郑顺海作为北京天翔胜业商贸中心的经营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上述债务;二、驳回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21元,由原告负担874元,被告北京天翔胜业商贸中心负担2247元。原告已预交的312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2247元。被告北京天翔胜业商贸中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24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联系人:王芳联系电话:0755-26415619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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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
    2

    (2021)粤0391民初5283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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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5283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南康区宝明华板材经营部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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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南康区宝明华板材经营部、陈光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康区宝明华板材经营部、陈光华,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5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康区宝明华板材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款598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8.25%标准,保理款54800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算,保理款5000元自2017年6月1日起算,均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陈光华作为南康区宝明华板材经营部的经营者以其个人财产承担上述债务;二、驳回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24元,由原告负担871元,被告南康区宝明华板材经营部负担2253元。原告已预交的312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2253元。被告南康区宝明华板材经营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25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联系人:王芳联系电话:0755-26415619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临海大道法治大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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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
    3

    (2020)粤0391民初8544号民事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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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854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西安医老头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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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8544号郑雪锋、西安医老头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医老头商贸有限公司、郑雪锋、刘文庆、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被告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8544号民事上诉状,内容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854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内容;二、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及其他相关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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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4
    4

    (2020)粤0391民初92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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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9218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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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218号田亚新、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亚新、刘文庆、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21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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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8
    5

    (2020)粤0391民初92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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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921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文庆 西多多信息科技 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田亚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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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218号田亚新、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亚新、刘文庆、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21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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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8
    6

    (2020)粤0391民初92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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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921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田亚新 刘文庆 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西多多信息科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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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218号田亚新、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亚新、刘文庆、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2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保理款)本金69360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29日正常期利息3121.20元;按照每日万分之十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30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保理款本金、正常期利息、截至2020年7月20日的暂计逾期利息73244.16元,三项合计人民币145725.3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交通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2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院联系人:王迪电话:0755-269174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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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7

    (2020)粤0391民初92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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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9218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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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218号田亚新、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亚新、刘文庆、中利世纪(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92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保理款)本金69360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29日正常期利息3121.20元;按照每日万分之十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30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保理款本金、正常期利息、截至2020年7月20日的暂计逾期利息73244.16元,三项合计人民币145725.3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交通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22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法院联系人:王迪电话:0755-269174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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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2
    8

    (2020)粤0391民初82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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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823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万芳 刘文庆 沈阳市大东区广誉远建材经销处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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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8230号李万芳、刘文庆、沈阳市大东区广誉远建材经销处、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万芳、刘文庆、沈阳市大东区广誉远建材经销处、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8230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调解温馨提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1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王健电话:0755-26912383/867059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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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3
    9

    (2020)粤0391民初82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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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8230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沈阳市大东区广誉远建材经销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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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8230号李万芳、刘文庆、沈阳市大东区广誉远建材经销处、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万芳、刘文庆、沈阳市大东区广誉远建材经销处、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8230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调解温馨提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3月01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王健电话:0755-26912383/867059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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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3
    10

    (2020)粤0391民初85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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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854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西安医老头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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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8544号郑雪锋、刘文庆、西安医老头商贸有限公司、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富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雪锋、刘文庆、西安医老头商贸有限公司、西多多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木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854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收账款(保理款)本金74993.5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29日正常期利息3374.71元;按照每日万分之十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30日至实际支付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保理款本金、正常期利息、截至2020年6月29日的暂计逾期利息77618.27元,三项合计人民币155986.48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请求依法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交通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2月05日14时10分在法治大厦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院联系人:刘慕奇电话:0755-8670650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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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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