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沛税大罚[2020]24号 | 国家税务总局沛县税务局大屯税务分局 |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非年内首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考虑到你单位在收到我局送达的《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沛税大限改〔2020〕25号后,能在责令的限期及时改正,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可依法从轻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扣缴税款申报(报送纳税资料、扣缴税款资料)的行为,处以16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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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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