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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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效言、郑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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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3民初32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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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8-02 |
2 |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胥秀、姜雷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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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3民初230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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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27 |
3 |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爱美、马国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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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3民初25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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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7-27 |
4 |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爱美、马国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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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3民初25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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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7-27 |
5 |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新民、曹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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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3民初25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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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7-27 |
6 |
原告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小辉、杨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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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3民初23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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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7-01 |
7 |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趁、韩春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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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3民初25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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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7-01 |
8 |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玉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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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3民初23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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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28 |
9 |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宪领、姜凤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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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3民初22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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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28 |
10 |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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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3民初9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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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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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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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723民初10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冯红建 郭刘勤 李美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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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红建、郭刘勤、李美勤:本院受理原告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723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红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截止至2020年8月7日的借款本金89538.86元和利息28944.15元及从2020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本金89538.86元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二、被告郭刘勤、李美勤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舆县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20-08-11上传日期:2020-08-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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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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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723民初10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冯红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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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红建:本院受理原告平舆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723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红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截止至2020年8月7日的借款本金28351.84元和利息8060.27元及从2020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按本金28351.84元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舆县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20-08-11上传日期:2020-08-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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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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