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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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2336号原告李崚精与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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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233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崚精 被告- 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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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22336号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李崚精与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本院(2019)粤0111民初22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支付原告李崚精工资2160.92元(已实际支付);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崚精报销款22441.62元;三、被告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崚精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联系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李光华梁国贤电话:8300827083008185531742812020-03-0515:48:28:318(2019)粤0111民初22336号原告李崚精与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李崚精,原告,广州市,判决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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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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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2337号原告林杰华与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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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23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林杰华 被告- 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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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22337号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林杰华与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本院(2019)粤0111民初22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支付原告林杰华工资1080.46元(已实际支付);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林杰华报销款28020.6元;三、被告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林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联系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李光华梁国贤电话:8300827083008185531742832020-03-0515:48:33:160(2019)粤0111民初22337号原告林杰华与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林杰,原告,广州市,判决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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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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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2338号原告李铭乾与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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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233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铭乾 被告- 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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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22338号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李铭乾与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本院(2019)粤0111民初22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铭乾报销款26894.5元;二、驳回原告李铭乾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联系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李光华梁国贤电话:8300827083008185531742842020-03-0515:48:36:816(2019)粤0111民初22338号原告李铭乾与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天津,广州市,送达,公告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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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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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2334号原告罗立敏与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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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233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罗立敏 被告- 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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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22334号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罗立敏与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本院(2019)粤0111民初22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支付原告罗立敏工资2160.92元(已实际支付);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罗立敏报销款19323.3元;三、被告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罗立敏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联系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李光华梁国贤电话:8300827083008185531742802020-03-0515:48:25:358(2019)粤0111民初22334号原告罗立敏与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有限公司,罗立敏,原告,被告,判决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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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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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2340号原告薛俊聪与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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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234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薛俊聪 被告- 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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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22340号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薛俊聪与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本院(2019)粤0111民初22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薛俊聪报销款35366.41元;二、驳回原告薛俊聪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联系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李光华梁国贤电话:8300827083008185531742872020-03-0515:48:39:653(2019)粤0111民初22340号原告薛俊聪与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天津,广州市,送达,公告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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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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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浙0104民初17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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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172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山水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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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4民初1728号山水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水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4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山水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代缴款7866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水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3993.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26元,由原告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30元,由被告山水普惠(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1596元。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主审法官:程留会,联系电话:0571-865778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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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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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2337号原告林杰华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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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233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林杰华 被告- 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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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22337号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杰华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的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上午08:45第九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白云法院民一庭。联系人:李光华,梁国贤联系电话:83008185、83008270529494552019-12-0215:33:20:132(2019)粤0111民初22337号原告林杰华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联系,天津,开庭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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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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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2338号原告李铭乾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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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233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铭乾 被告- 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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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22338号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铭乾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的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上午08:45第九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白云法院民一庭。联系人:李光华,梁国贤联系电话:83008185、83008270529494582019-12-0215:33:15:989(2019)粤0111民初22338号原告李铭乾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联系,天津,开庭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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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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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2340号原告薛俊聪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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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234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薛俊聪 被告- 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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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22340号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薛俊聪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的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上午08:45第九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白云法院民一庭。联系人:李光华,梁国贤联系电话:83008185、83008270529494602019-12-0215:33:08:892(2019)粤0111民初22340号原告薛俊聪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联系,天津,开庭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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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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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2336号原告李崚精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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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民初2233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李崚精 被告- 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 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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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1民初22336号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崚精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的时间为2020年2月17日上午08:45第九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白云法院民一庭。联系人:李光华,梁国贤联系电话:83008185、83008270529494532019-12-0215:33:20:817(2019)粤0111民初22336号原告李崚精诉被告卓尼商诗(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分公司、杭州今元标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联系,天津,开庭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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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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