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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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212民初104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宁波莱姆格迪童车科技有限公司 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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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7-03-14 |
2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宁波莱姆格迪童车科技有限公司 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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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6-12-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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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212民初104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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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104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林杰 被告- 汪永明 蔡亚飞 宁波莱姆格迪童车科技有限公司 汪星 孙妮莎 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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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明、蔡亚飞、宁波莱姆格迪童车科技有限公司、汪星、孙妮莎、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杰与被告汪永明、蔡亚飞、宁波莱姆格迪童车科技有限公司、汪星、孙妮莎、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0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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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4 |
2 |
甬鄞劳仲案字[2016]08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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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劳仲案字[2016]0832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李卫国 被告- 宁波莱姆格迪童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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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李卫国等6人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已于2016年8月9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鄞劳仲案字[2016]第83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宁波莱姆格迪童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李为国等6名申请人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剩余工资59478元;支付朱小君、林杰、蔡海磊、沈健平4名申请人未发年薪共计91799.9元;支付沈健平、李为国、蔡风燕3名申请人社会保险补偿费合计4013.1元;支付朱小君、林杰、沈健平、李为国、蔡风燕5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77350元,以上合计232641元,限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结;二、驳回李为国等6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其中涉及申请人朱小君、沈健平的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裁决,涉及申请人林杰、蔡海磊、李为国、蔡风燕均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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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0 |
3 |
甬鄞劳仲案字[2016]08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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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劳仲案字[2016]0833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原告- 边雄伟 被告- 宁波莱姆格迪童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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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莱姆格迪童车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边雄伟等17人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已于2016年7月8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鄞劳仲案字〔2016〕第833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宁波莱姆格迪童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边雄伟等17名申请人工资共计82517元;二、被申请人宁波莱姆格迪童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卢国敏、何浩文、崔玲2016年4月社会保险单位应承担部分共计1644.6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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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
4 |
甬鄞劳仲案字[2016]08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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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劳仲案字[2016]083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蔡风燕 沈健平 林杰 李为国 朱小君 蔡海磊 被告- 宁波莱姆格迪童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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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宁波莱姆格迪童车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李为国、林杰、朱小君、沈健平、蔡风燕、蔡海磊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鄞劳仲案字〔2016〕第832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7月14日9时00分在本委仲裁一庭(地址: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302室)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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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 |
5 |
甬鄞劳仲案字[2016]08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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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劳仲案字[2016]083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边雄伟 被告- 宁波莱姆格迪童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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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宁波莱姆格迪童车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边雄伟等17人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甬鄞劳仲案字〔2016〕第833号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6月23日9时00分在本委仲裁一庭(地址: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302室)开庭审理此案,请提前到本委办理手续并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缺席裁决。特此公告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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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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