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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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爱萍、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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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爱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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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李顺昌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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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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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李顺昌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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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原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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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徐爱萍、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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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爱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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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徐某、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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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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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楼希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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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楼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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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某1、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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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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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毛霄飞与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李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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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毛霄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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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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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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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金美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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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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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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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783执2185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5 | 详情 |
2 | (2020)浙0783执149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2 | 详情 |
3 | (2019)浙0783执3390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2 | 详情 |
4 | (2018)浙0783执5003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11 | 详情 |
5 | (2017)浙0783执7464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30 | 详情 |
6 | (2017)浙0783执4628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6-20 | 详情 |
7 | (2017)浙0783执1040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23 | 详情 |
8 | (2016)浙0783执347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6-05-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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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李顺昌、金美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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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8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 李顺昌 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 金美珍 李晓波 金静 蒋顺高 陈文芳 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 东阳市法特领带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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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885号李顺昌、金美珍: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李顺昌、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金美珍、李晓波、金静、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东阳市法特领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3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顺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42050元、违约金54358元(利息已自2017年8月21日起暂算至2018年1月10日止,违约金已自2016年5月30日起暂算至2018年1月10日止,此后利息、违约金合计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金美珍、李晓波、金静、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东阳市法特领带厂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李顺昌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4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两项合计13284元,由被告李顺昌负担,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金美珍、李晓波、金静、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东阳市法特领带厂负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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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李顺昌、金美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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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8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 李顺昌 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 金美珍 李晓波 金静 蒋顺高 陈文芳 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 东阳市法特领带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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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881号李顺昌、金美珍: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李顺昌、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金美珍、李晓波、金静、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东阳市法特领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3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85850元、违约金108717元(利息已自2017年8月21日起暂算至2018年1月10日止,违约金已自2016年5月30日起暂算至2018年1月10日止,此后利息、违约金合计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李顺昌、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金美珍、李晓波、金静、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东阳市法特领带厂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51元,由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李顺昌、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金美珍、李晓波、金静、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东阳市法特领带厂负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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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李顺昌、金美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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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8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顺昌 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 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 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 金美珍 李晓波 金静 蒋顺高 陈文芳 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 东阳市法特领带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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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885号李顺昌、金美珍: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顺昌、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金美珍、李晓波、金静、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东阳市法特领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李顺昌返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按约定月利率支付利息42050元(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1月10日),支付违约金54358元(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8年1月10日)并按以上利率支付利息、违约金至实际履行日止。2、判令被告李顺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3、请求判令被告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金美珍、金静、李晓波、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法特领带厂、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许嘉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付娟娟、人民陪审员方尚龙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5月14日9时15分,开庭地点在横店法庭第2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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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9 |
4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李晓波、金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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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8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顺昌 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 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 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 金美珍 李晓波 金静 蒋顺高 陈文芳 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 东阳市法特领带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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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1881号李晓波、金静: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顺昌、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金美珍、李晓波、金静、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东阳市法特领带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按约定月利率支付利息85850元(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1月10日),支付违约金108717元(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8年1月10日)并按以上利率支付利息、违约金至实际履行日止。2、判令被告浙江帝尔神服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3、请求判令被告东阳市金呔狼领呔有限公司、东阳市帝尔神红木艺术家具有限公司、金美珍、李顺昌、金静、李晓波、蒋顺高、陈文芳、东阳市法特领带厂、东阳市吴宁顺兆丰服装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由审判员许嘉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付娟娟、人民陪审员方尚龙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5月14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横店法庭第2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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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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