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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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9883号江铭宁与深圳中房城镇建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房珠三角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坤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符东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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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98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铭宁 被告- 广州坤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中房城镇建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符东 中房珠三角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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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9883号中房珠三角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铭宁诉被告深圳中房城镇建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房珠三角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坤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符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江铭宁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返还1000000元保证金。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息622580.6元(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为622580.60元)。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9日至实际返还保证金完毕之日的利息254549.99(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4、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5、被告二对第一、二、三、四、六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被告三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的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7、被告四对上述第六项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318072021-05-1916:18:23:861联系人:蒲肖明、陈穗芳(2021)粤0106民初9883号江铭宁与深圳中房城镇建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房珠三角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坤诚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符东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中房珠三角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联系人:蒲肖明、陈穗芳电话:020-830086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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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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