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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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善综执字[10]004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被处罚人于2016年12月21日,在杭州湾大桥北接线(二期)工程第五标段土建施工过程中将嘉善县陶庄镇陶庄农场太河泾港北岸堤防毁损。经勘查,现场太河泾港北岸部分堤防上部防洪墙已被毁损,毁损防洪墙长约38.5米,下部护岸结构未受破坏。另查证,被处罚人已于案发后修复了毁损的堤防。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违反水行政管理,构成毁损堤防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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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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