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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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扬州市江都沿江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伟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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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民终17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伟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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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29 |
| 2 |
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与邢台轧辊异型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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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12执1793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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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23 |
| 3 |
2820樊哲与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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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12民初2820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原告-樊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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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5-24 |
| 4 |
2819史发安与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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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12民初2819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原告-史发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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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5-24 |
| 5 |
邢台轧辊异型辊有限公司与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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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执异62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邢台轧辊异型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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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30 |
| 6 |
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与西藏西典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丁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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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5049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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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29 |
| 7 |
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与武汉锅炉集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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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12执恢229号之十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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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1-23 |
| 8 |
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中国工业金属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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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辖终504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上诉人-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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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2-14 |
| 9 |
王萍与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武汉锅炉集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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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0执复11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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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10-21 |
| 10 |
扬州市江都沿江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伟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江苏双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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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民终2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扬州市江都沿江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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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09-1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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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皖0202民初5049号丁玎、陈海红、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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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2民初5049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 被告- 陈海红 西藏西典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丁玎 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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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2民初5049号丁玎、陈海红、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西典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丁玎、陈海红、第三人安徽金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扬州龙川钢管有限公司起诉:一、判令被告西藏西典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300万元及利息损失暂计25万元(33591.67+19万,2017.9.21-2019),并以300万为基数,按年息4.75%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付款双倍利息为30万元(以300万为基数,每日万分之1.75,自2018.1.23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西藏西典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的律师费30万元;三、被告丁玎在未出资18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西藏西典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陈海红在未出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西藏西典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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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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