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福能达

    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与华发北路交汇处华能大厦25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长城资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川01执保594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07 2020-11-27
    2

    刘罡、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执17835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刘罡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12 2020-10-13
    3

    张一佩、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执19936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张一佩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04 2020-08-14
    4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林静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91民初33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上步支行 收起

    ... 展开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5-13 2020-08-14
    5

    王明德与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04民初465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王明德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2-12 2020-11-19
    6

    济南福能达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鲁01民初309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济南福能达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12 2019-10-24
    7

    广东福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04民初29625号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原告-广东福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10-11 2019-12-11
    8

    广东福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73民辖终938号 仿冒纠纷

    上诉人-广东福能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8-11-30 2018-12-29
    9

    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粤03民终17222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6 2019-01-04
    10

    黄光文与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粤0391民初1613号 合同纠纷

    原告-黄光文 收起

    ... 展开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17-09-13 2018-04-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执异158号送达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91执异158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乐泰兴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中旗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盛鸿联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于林静 盛兴崑提出执行异议一 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异158号于林静、盛兴崑、深圳市中旗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盛鸿联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乐泰兴达贸易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旗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盛鸿联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林静、盛兴崑提出执行异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深圳市乐泰兴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1-07-28
    2

    (2021)粤0391执异1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91执异158号 -

    当事人- 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盛鸿联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乐泰兴达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 深圳市中旗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于林静、深圳市中旗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盛兴崑、深圳盛鸿联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在执行异议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步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林静、深圳市中旗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盛兴崑、深圳盛鸿联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案由一案中,异议人深圳市乐泰兴达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案号为(2021)粤0391执异158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听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听证时间定于2021年06月22日14时30分,听证地点为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 展开
    2021-06-04
    3

    (2021)粤0304执68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4执68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刘罡 被告- 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688号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罡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71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6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2021-03-17
    4

    (2020)粤0304民初53675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53675号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驰众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53675号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3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广告发布费79203.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9203.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2.3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1-28
    5

    (2020)粤0304民初53675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53675号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驰众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675号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3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广告发布费79203.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9203.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驰众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62.3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1-28
    6

    (2020)粤0304民初44536号送达及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44536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田岭 被告- 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44536号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岭诉你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01月22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公布于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 展开
    2020-11-13
    7

    (2020)粤0304执1783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执17835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刘罡 被告- 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执17835号深圳福能达空气与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罡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82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执178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2020-10-12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