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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鑫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街361号原财政大楼12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5

    法律诉讼1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翁文伟、蔡安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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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民初204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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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1-04-08
    2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聪海、林美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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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2执1426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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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11 2021-05-13
    3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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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2执异44号 其他案由

    异议人-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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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20-10-16 2021-05-19
    4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金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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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2执恢12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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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20-10-09 2020-10-28
    5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焕软、李焕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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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2执恢11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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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1-05-13
    6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翁文伟、蔡安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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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2民初754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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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20-08-07 2021-05-18
    7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阎鹏宇、阎伟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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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2民初195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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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20-07-30 2021-05-18
    8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充茂、石栋栋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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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民终3616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石栋栋
    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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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4 2020-11-02
    9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宏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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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执225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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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8 2020-11-11
    10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英才、吴利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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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2民初80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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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20-05-14 2020-08-1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蔡安娥、贝诗优联供应链(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市贝诗优联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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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02民初7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翁文伟 蔡安娥 贝诗优联供应链(福建)有限公司 泉州市贝诗优联商贸有限公司 泉州市源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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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安娥、贝诗优联供应链(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市贝诗优联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文伟、蔡安娥、贝诗优联供应链(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市贝诗优联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源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02民初75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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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4
    2

    [开庭传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宇海信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凯撒世嘉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黄道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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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宇海信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凯撒世嘉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诚安聚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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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宇海信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凯撒世嘉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黄道海:本院受理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诚安聚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审查一案,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追加你们作为案件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届满第二日上午9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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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3
    3

    [上诉状副本]王充茂、翁文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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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2民初858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翁文伟 石栋栋 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王充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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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状副本]王充茂、翁文伟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5-06王充茂、翁文伟: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充茂、石栋栋、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翁文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石栋栋、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2民初858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进行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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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6
    4

    [上诉状副本]王充茂、翁文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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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2民初858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充茂 石栋栋 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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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充茂、翁文伟: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充茂、石栋栋、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翁文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石栋栋、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2民初858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进行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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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6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翁文伟、蔡安娥、贝诗优联供应链(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市贝诗优联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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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翁文伟 蔡安娥 贝诗优联供应链(福建)有限公司 泉州市贝诗优联商贸有限公司 泉州市源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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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翁文伟、蔡安娥、贝诗优联供应链(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市贝诗优联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翁文伟、蔡安娥、贝诗优联供应链(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市贝诗优联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源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求:1、判令被告翁文伟、蔡安娥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24日起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罚息(暂计至2020年3月18日,尚欠本息合计为23159875元)。2、判令被告贝诗优联供应链(福建)有限公司、泉州市贝诗优联商贸有限公司、泉州市源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翁文伟持有的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拍卖、变卖该出质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止,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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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6
    6

    [裁判文书]王充茂、翁文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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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3民初858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翁文伟 石栋栋 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王充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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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王充茂、翁文伟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4-10王充茂: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充茂、石栋栋、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翁文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03民初85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王充茂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50万元;判令二、被告石栋栋、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充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充茂追偿;被告王充茂、石栋栋、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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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0
    7

    [裁判文书]王充茂、翁文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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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3民初858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充茂 石栋栋 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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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充茂: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充茂、石栋栋、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翁文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03民初85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王充茂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50万元;判令二、被告石栋栋、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充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充茂追偿;被告王充茂、石栋栋、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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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0
    8

    [裁判文书]南京天圣森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施学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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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民初51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天圣森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施学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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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初513号南京天圣森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施学概: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圣森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施学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民初51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施学概为3个月)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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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08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充茂、翁文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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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翁文伟 石栋栋 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王充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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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充茂、翁文伟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9-10王充茂、翁文伟: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充茂、石栋栋、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翁文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判令一被告王充茂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二、判令被告石栋栋、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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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0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充茂、翁文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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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充茂 石栋栋 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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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充茂、翁文伟: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充茂、石栋栋、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翁文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判令一被告王充茂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二、判令被告石栋栋、福建格来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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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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