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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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恒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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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57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国恒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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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1-04 | 2021-07-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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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5737号原告广州国恒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粤0111民初15737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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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157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国恒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 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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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15737号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国恒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粤0111民初15737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8日14:3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签发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二庭联系方式:020-83008289535914372020-09-3022:00:00:0(2020)粤0111民初15737号原告广州国恒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康之家云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粤0111民初15737号一案公告,送达,开庭,广州市,审理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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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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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5461号原告广州国恒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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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54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国恒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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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5461号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国恒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18239.00元;2、被告以人民币118239.00元为本金支付利息至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0年11月25日15时00分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0二0年九月九日535584872020-09-1018:00:01:754(2020)粤0118民初5461号原告广州国恒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开庭,诉讼,有限公司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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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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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5461号关于原告广州国恒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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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54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国恒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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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5461号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原告广州国恒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8民初5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国恒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239元;二、被告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国恒药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82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7月7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国恒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136元,均由被告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即原沙埔镇政府旁)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7日536728372020-11-3016:01:57:422(2020)粤0118民初5461号关于原告广州国恒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康顺药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药业,发展,送达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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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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