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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卫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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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1033号11栋101房之一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刘智荣与肇庆市一点爱心商贸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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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61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刘智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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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9-03-13 2020-04-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112民初6195号原告刘智荣诉被告肇庆市一点爱心商贸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卫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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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61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刘智荣 被告- 肇庆市一点爱心商贸有限公司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卫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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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6195号广东卫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刘智荣诉被告肇庆市一点爱心商贸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卫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61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计1212.5元,由原告刘智荣承担。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525117432019-03-1816:20:37:24(2018)粤0112民初6195号原告刘智荣诉被告肇庆市一点爱心商贸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卫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智荣,有限公司,工程,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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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8
    2

    (2018)粤0112民初6195号原告刘智荣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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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61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刘智荣 当事人- 肇庆市一点爱心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卫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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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6195号肇庆市一点爱心商贸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卫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智荣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人民币96420元;2、四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利息人民币9834.17元(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拖欠工程款总额的年利率4.75%暂算至2018年9月12日);3、四被告支付原告损失人民币6723.8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1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西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523969172018-12-0716:27:40:618(2018)粤0112民初6195号原告刘智荣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送达,被告,工程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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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6
    3

    (2018)粤0112民初6195号原告刘智荣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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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61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刘智荣 当事人- 广东卫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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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6195号广东卫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智荣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人民币96420元;2、四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利息人民币9834.17元(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拖欠工程款总额的年利率4.75%暂算至2018年9月12日);3、四被告支付原告损失人民币6723.8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3月1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西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523890412018-12-0416:18:38:0(2018)粤0112民初6195号原告刘智荣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告,送达,被告,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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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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