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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科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6栋8层-9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6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6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麦思浦半导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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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9027号 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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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6-02
    2

    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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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湘0821执保7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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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利县人民法院 2021-01-19 2021-01-26
    3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华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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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2548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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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1-01
    4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翎盟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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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4545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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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15 2021-08-20
    5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玖锶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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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3513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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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1-04-02
    6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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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6029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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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4 2020-11-17
    7

    深圳市翎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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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辖终2195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翎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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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09 2020-12-29
    8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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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313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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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9-08 2020-09-30
    9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斐瑞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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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2750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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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11 2020-12-28
    10

    香港瑞联电子有限公司与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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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92民初2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香港瑞联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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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0-04-08 2020-07-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14545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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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4545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翎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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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4545号深圳市翎盟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4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翎盟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汇率差6244.46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深圳市翎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纳),根据原告的胜诉比例,被告深圳市翎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元,原告负担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公布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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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2

    (2019)粤0304民初5254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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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2548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时勇 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蔡昌义 贵州华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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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2548号之一蔡昌义、贵州华安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时勇、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蔡昌义、贵州华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4882022.93元;二、被告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1964739.04元自2019年2月16日起算、1360865.75元自2019年3月19日起算、1556418.14元自2019年3月10日起算,均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四、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43072019002799,抵押物清单见附表二)行使抵押权,并有权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若本判决第四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被告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则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贵州华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蔡昌义、刘时勇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贵州华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蔡昌义、刘时勇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华云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689.04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四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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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5
    3

    (2019)粤0304民初535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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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351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玖锶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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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3513号之一上海玖锶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玖锶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上海玖锶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代垫货款10752.92元、进口增值税1696.32元、进口关税215.93元、服务费70.43元;二、被告上海玖锶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2735.6元为基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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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4

    (2019)粤0304民初535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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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3513号之一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玖锶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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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3513号之一上海玖锶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玖锶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上海玖锶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代垫货款10752.92元、进口增值税1696.32元、进口关税215.93元、服务费70.43元;二、被告上海玖锶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2735.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保全费212元,合计4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2元,被告负担35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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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1
    5

    (2019)粤0304民初5351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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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3513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玖锶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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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53513号上海玖锶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玖锶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各一份、证据一套。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6月3日16时,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代垫货款11099.97元、进口增值税1756.62元、代理费76.43元、进口关税225.81元、违约金6036.68元(暂计至2019年8月6日),合计19195.51元;二、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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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5
    6

    (2019)渝0192民初2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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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92民初2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香港瑞联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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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92民初246号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香港瑞联电子有限公司诉你、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开庭传票、审判组织变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9月17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16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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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6
    7

    (2018)粤0304民初37526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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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75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邓小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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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7526号之一邓小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3752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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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9
    8

    (2019)渝0192民初2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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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192民初2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香港瑞联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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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192民初246号重庆瑞耕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香港瑞联电子有限公司诉你及第三人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5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2月27日上传日期:2019年02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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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7
    9

    (2018)粤0304民初3481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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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4812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 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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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4812号之一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与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3481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28025.59元、代理费76429.14元、税款2095990.93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14500445.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8月30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应就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向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实际清偿的金额向被告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2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87823元,由原告负担5253元,三被告共同负担82570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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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0
    10

    (2018)粤0304民初37526号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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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75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邓小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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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7526号邓小海: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元;2、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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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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