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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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启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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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15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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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19-05-09 | 2019-08-12 |
2 |
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电数码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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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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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17-10-31 | 2018-02-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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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电数码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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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06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天风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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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26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电数码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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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 2017-07-06 |
4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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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 2017-02-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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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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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5102民初15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启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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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新疆启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启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5102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新疆启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货款83280元及该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2元,由被告新疆启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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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2 |
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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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电数码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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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华电数码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电数码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510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华电数码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3922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逾期付款金额按日万分之五计付)本案受理费6302元,由被告深圳市华电数码器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本公告已在本院电子公告栏及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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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
3 |
(2016)粤510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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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2民初1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天风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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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广西天风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天风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510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广西天风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0950元并支付违约金859.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5元,由被告广西天风易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西天风易达科技有限公司应将由其负担的受理费59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在本院本院公告屏及本院官方网站刊登.网址http://www.czxqcourt.gov.c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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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
4 |
(2017)粤5102民初3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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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电数码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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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华电数码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电数码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七月六日(请张贴,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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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
5 |
(2016)粤5102民1333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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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天风易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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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公告广西天风易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响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天风易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二月六日(请张贴,本公告已在本院网址为http://www.czxqcourt.gov.cn/的网站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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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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