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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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热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铸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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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84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热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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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5-11 | 2018-06-04 |
2 |
杭州热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铸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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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841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热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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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5-11 | 2017-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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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3民初8417号之一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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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84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热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铸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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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8417号之一上海铸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热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热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03民初84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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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
2 |
(2016)浙0103民初841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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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84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热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铸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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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8417号上海铸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热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确认《钢材销售合同》(编号:JTJC-CD20160615-02)解除;2、被告上海铸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货款113955.656元,判令被告上海铸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2760.00元,合计236715.656元;3、判令被告上海铸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4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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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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