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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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兴市上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佳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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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4民初443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上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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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08-03 |
2 |
吴招丽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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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363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吴招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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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8-01-29 | 2018-08-05 |
3 |
吴招丽、绍兴市上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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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363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吴招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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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8-01-15 | 2018-08-05 |
4 |
吴招丽、绍兴市上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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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362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吴招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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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7-11-27 | 2018-08-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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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4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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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42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吴招丽 被告- 绍兴市上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未订立书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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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吴招丽与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绍兴市上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吴招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差8800元,并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二日内付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27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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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
2 |
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1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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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190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吴招丽 被告- 绍兴市上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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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吴招丽与你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及其他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一、绍兴市上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吴招丽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元,并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天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吴招丽的其他仲裁请求。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第19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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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5 |
3 |
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4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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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虞劳人仲案字[2017]042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吴招丽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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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的吴招丽诉你公司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绍虞劳人仲案〔2017〕第426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名单和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7月17日14时45分在本委仲裁庭1号庭(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山路147号1号楼4楼401室)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特此公告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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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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