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东阳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亲乐园公寓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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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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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浙江省东阳市迪梦莎寝具有限公司、东阳市亲乐园公寓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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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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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浙江省东阳市迪梦莎寝具有限公司、东阳市亲乐园公寓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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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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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东阳市金球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亲乐园公寓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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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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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东阳市亲乐园公寓投资有限公司、厉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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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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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东阳市亲乐园公寓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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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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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俞秀芳与东阳市南市养老中心、厉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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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俞秀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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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俞秀芳与东阳市南市养老中心、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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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俞秀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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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东阳市亲乐园公寓投资有限公司、东阳市王记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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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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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东阳市亲乐园公寓投资有限公司、厉晨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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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阳市金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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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8)浙0783执2387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14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东阳市亲乐园公寓投资有限公司、东阳市王记贸易有限公司、厉红、厉有能、金新华、金新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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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23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亲乐园公寓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东阳市王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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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2387号被执行人东阳市亲乐园公寓投资有限公司、东阳市王记贸易有限公司、厉红、厉有能、金新华、金新萍: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亲乐园公寓投资有限公司、东阳市王记贸易有限公司、厉红、厉有能、金新华、金新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3执23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东阳市亲乐园公寓投资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800万元并支付利息(暂算至2017年2月24日止的利息为942933.45元,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本息对被执行人东阳市亲乐园公寓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南市街道南峰西路村(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东国用(2009)字第7-4号;东国用(2009)字第7-7号;东国用(2009)字第7-8号;东国用(2009)字第7-11号;东国用(2009)字第7-13号)的在建工程抵押在限额8611.22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东阳市王记贸易有限公司、厉红、厉有能、金新华、金新萍对上述第一项中在最高限额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五、案件受理费241515元,由被执行人东阳市亲乐园公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东阳市王记贸易有限公司、厉红、厉有能、金新华、金新萍承担连带责任。六、承担案件执行费10540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执行裁定书载明:一、被执行人东阳市亲乐园公寓投资有限公司、东阳市王记贸易有限公司、厉红、厉有能、金新华、金新萍在(2018)浙0783执238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阳市亲乐园公寓投资有限公司、东阳市王记贸易有限公司、厉红、厉有能、金新华、金新萍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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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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