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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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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浙地税直稽罚[2016]27号 省局直属局

    我局于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4月6日对你单位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 1.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差旅费”科目中列支与职工培训相关的费用合计10565.50元,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当年度职工教育经费已超标准),应作纳税调整增加。 2.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科目列支职工住房公积金4877102.00元,超标准缴付金额579809.00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 3.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会议费”、“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差旅费”科目中列支会务费、差旅费合计33330.00元,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可税前列支19998.00元,发生额的40%部分13332.00元,按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4.在“研究试验费”科目中列支研究费用829580.00元,按最低摊销年限2年计算,本年可摊销86499.17元,差额743080.83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 以上四项合计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346787.33元,应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336696.83元。 (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 1.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差旅费”、“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农村电网维护费-差旅费”科目中列支与职工培训相关的费用合计247939.00元,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当年度职工教育经费已超标准),应作纳税调整增加。 2.在“研究试验费”科目中列支研究费用417735.84元,按最低摊销年限2年计算,本年可摊销69622.64元,差额348113.20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 3.2012年在“研究试验费”科目中列支研究费用829580.00元,按最低摊销年限2年计算,2013年度可摊销414790.00元,作纳税调减。 以上三项合计净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81262.20元,应补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45315.55元。 (三)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 1.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中列支员工学历教育费用支出合计12600.00元,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按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2. 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差旅费”科目中列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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