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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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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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9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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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0-29 |
2 |
20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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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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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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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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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财保29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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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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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萃隆精密铜管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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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1民初11777号之一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萃隆精密铜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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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18-10-19 | 2018-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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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萃隆精密铜管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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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1民初11777号之二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萃隆精密铜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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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18-10-19 | 2018-11-20 |
6 |
江苏萃隆精密铜管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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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1民初1177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萃隆精密铜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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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18-09-19 | 2018-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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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兰与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再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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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申933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再审申请人-王秋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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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5-17 | 2017-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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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昊业贸易有限公司、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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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商初字第00747-1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原告-泰州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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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2015-10-21 | 2016-1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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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1204民初963号原告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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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9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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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963号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44208336,住所地:枣庄高新区深圳路88号):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3840406.90元,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8.4.1—2020.1.31按年利率6%计息)422444元,合计4262850.90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间届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09月04日上午09时30分在姜堰区人民法院顾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张姝姝联系电话:0523-88846967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749号二○二○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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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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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0号原告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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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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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0号之二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1204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联系人:纪海林联系电话:0523-8884692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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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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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0号原告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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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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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0号之一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1204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纪海林联系电话:0523-8884692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四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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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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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0号原告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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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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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204民初20号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百灵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纪海林联系电话:0523-88846920联系地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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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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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财保29号申请人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百灵中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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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财保29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当事人- 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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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04财保29号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泰州市恒达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百灵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苏1204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联系人:陈小燕联系方式:0523-88846893联系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姜堰大道749号)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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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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