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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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26号广东元昌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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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2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元昌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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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04-29 |
2 |
贝添利公司与罗明、罗惠玲、钱慧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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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29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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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0-01-03 |
3 |
广东元昌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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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03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元昌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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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8-22 | 2019-11-29 |
4 |
广东元昌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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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03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元昌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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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19-08-30 |
5 |
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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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67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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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10-31 | 2020-01-03 |
6 |
罗明与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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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205-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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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05-23 | 2018-06-09 |
7 |
钱慧红与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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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1937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钱慧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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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01-24 | 2018-06-09 |
8 |
罗明与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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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20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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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8-01-11 | 2018-02-28 |
9 |
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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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特805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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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14 00:00:00 | 2018-01-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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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142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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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2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元昌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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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26号被执行人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元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单位)对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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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2 |
(2019)粤1972民初10031号之一公告判决(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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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03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元昌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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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031号之一公告判决(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更新时间:2019-08-22已浏览:34文章来源:原创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元昌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0031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元昌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8382.35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6年6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742.6元,由被告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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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
3 |
(2019)粤1972民初10031号公告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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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03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元昌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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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0031号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元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款28382.35元及利息(利息以28382.35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为5780.24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9年8月22日11时00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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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 |
4 |
(2018)粤0307民初671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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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671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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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7民初671号罗惠玲、钱慧红:原告(被告)深圳市贝添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原告)罗明、第三人罗惠玲、钱慧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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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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