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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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市监罚决〔2020〕066号 |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处使用未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油加油机罚款3300.00元,上缴国库;2、处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罚款700.00元,上缴国库。以上罚款合计4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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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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