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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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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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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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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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11民初11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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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18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文辉 当事人- 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 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李传兵 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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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180号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文辉诉被告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传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辉对本院(2020)云011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2020)云011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依法判令几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劳务费342078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的利息171039元,并以34207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至实际归还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几位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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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2 |
(2020)云0111民初11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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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18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文辉 被告- 李传兵 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 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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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180号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传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文辉诉被告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传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一、请求判令几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342078元,支付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的利息171039元,并以34207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为2%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至实际归还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合计513117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之日届满,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2021年4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官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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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3 |
(2020)云0111民初42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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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428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夏先平 被告-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联翔房公开开庭地产有限公司 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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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4288号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先平与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云南联翔房公开开庭审理地产有限公司、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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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4 |
(2020)云0111民初2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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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27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杨键 被告- 李传兵 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 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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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270号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杨键诉被告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传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依法判令几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477365.36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77365.3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几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被告被告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0111民初270号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11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小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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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3 |
5 |
(2020)云0111民初2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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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27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杨键 被告- 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 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传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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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270号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杨键诉被告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传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李传兵提出管辖权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传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李传兵领取民事裁定书后对裁定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被告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0111民初270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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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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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文辉诉被告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合航建筑工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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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18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文辉 被告- 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 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传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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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180号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传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文辉诉被告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传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一、依法判令几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342078元,支付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的利息171039元,并以34207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为2%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至实际归还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将位于昆明市官渡区西冲村的云南省昆明市空港经济新区西冲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承包给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云南联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又将该项目工程转包给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0日,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李传兵将该项目工程中的木工工程施工转包给刘文辉,刘文辉找了10多个工人来这里干活进行木工制作及安装。2017年12月14日进行结算,云南合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李传兵拖欠刘文辉人工劳务费401500元,之后云南添驰投资有限公司代为支付部分人工劳务费59422元给刘文辉,对剩余的人工劳务费342078元,被告至今都没有支付给刘文辉。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之日届满,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2020年6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板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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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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