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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融资

    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豪德水岸新天D7栋57-59店面
    • 简介:-
    • 法律诉讼 9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9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侯建平等追偿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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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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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区艺名轩家居生活馆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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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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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赣州市章贡区艺名轩家居生活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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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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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章贡区玖顺食品商行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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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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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章贡区玖顺食品商行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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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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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章贡区玖顺食品商行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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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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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与赣州开发区潭东佳宝汽配轮胎中心,李家保,吴红燕,杜小庆,李家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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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李家保
    李家汉
    吴红燕
    杜小庆
    赣州开发区潭东佳宝汽配轮胎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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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西辉泰家具有限公司、赵本辉、赣州盛飞物流有限公司、赵南秀、张羽飞、蔡小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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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江西辉泰家具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赵本辉
    赵南秀
    赣州盛飞物流有限公司
    蔡小莲
    张羽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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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与赣州睿鑫物流有限公司、王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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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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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黄黎玲与方琪、刘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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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黄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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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中望橱柜有限公司、管世久、章贡区欧菱橱柜店、管李长、江西省柏嘉家居有限公司、管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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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702民初19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管沈阳 章贡区欧菱橱柜店 赣州市中望橱柜有限公司 管李长 江西省柏嘉家居有限公司 管世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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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中望橱柜有限公司、管世久、章贡区欧菱橱柜店、管李长、江西省柏嘉家居有限公司、管沈阳: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中望橱柜有限公司、管世久、章贡区欧菱橱柜店、管李长、江西省柏嘉家居有限公司、管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二、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借款期内的利息24300元(300000*9‰*9月,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4月25日)和中介费24300元(300000*9‰*9月,2018年7月18日至2019年4月17日),合计48600元。三、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直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6日为96000元(300000*1%*32月)。以上款项合计444600元;五、判决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被告二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举证和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承办人:吴菁菁(电话:0797-8303009)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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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1
    2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水林、杨磊、杨芳、张凤、杨水木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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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02民初169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凤 杨水木生 杨磊 杨芳 杨水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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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水林、杨磊、杨芳、张凤、杨水木: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水林、杨磊、杨芳、张凤、杨水木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02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由被告杨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本金500000元;二、由被告杨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利息31500元;三、由被告杨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四、由被告杨磊、杨芳、张凤、杨水木生对被告杨水林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以《最高额担保函》约定的最高额为限。被告杨磊、杨芳、张凤、杨水木生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杨水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5元,由被告杨水林、杨磊、杨芳、张凤、杨水木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黎志群联系电话:0797-8303039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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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3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水林、杨磊、杨芳、张凤、杨水木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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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02民初1012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凤 杨水木生 杨磊 杨芳 杨水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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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水林、杨磊、杨芳、张凤、杨水木: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水林、杨磊、杨芳、张凤、杨水木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702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由被告杨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本金500000元;二、由被告杨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利息31500元;三、由被告杨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四、由被告杨磊、杨芳、张凤、杨水木生对被告杨水林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以《最高额担保函》约定的最高额为限。被告杨磊、杨芳、张凤、杨水木生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杨水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5元,由被告杨水林、杨磊、杨芳、张凤、杨水木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黎志群联系电话:0797-8303039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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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3
    4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信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姜海、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卢衍丁追偿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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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702民初314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姜海 江西信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 卢衍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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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信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姜海、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卢衍丁: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信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姜海、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卢衍丁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归还原告代偿本息5661880元(本金5110000、利息以本金51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9%计算55188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代偿款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代偿款56618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随本清,暂计至2022年2月17日利息约为1110860.86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贷款后期管理费551880元(以本金5110000元为基数,按月标准合计9‰计算)以及以5518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逾期之日至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2月17日利息约为108278.86元;四、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按照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后续律师费;五、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1、2、3、4项给付义务在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举证和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承办人:吴菁菁(电话:0797-8303009)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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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8
    5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中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姜海、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卢衍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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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702民初266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卢衍丁 赣州中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姜海 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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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中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姜海、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卢衍丁: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中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姜海、江西中财宝辉担保有限公司、卢衍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利息、中介服务费合计72000元(2019年1月起至2019年2月止,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综合月利率1.8%计算);二、判决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三、判决被告三、被告四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举证和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承办人:吴菁菁(电话:0797-8303009)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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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7
    6

    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晓东、叶俊哲、刘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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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赣0702民初17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叶俊哲 叶晓东 刘雪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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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晓东、叶俊哲、刘雪英:本院受理原告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晓东、叶俊哲、刘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联系人:黎志群联系电话:0797-8303039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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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7
    7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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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02执1542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章贡区珪芑饰品店 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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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02执1542号林洪玉: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章贡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贡区珪芑饰品店、林燕、林洪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702民初4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21)赣0702执154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林洪玉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铁路二区8栋3单元401室、赣州市章江新区梅关大道2号路福·江韵华府1号楼1702室)及江西居易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就上述房产作出的赣居易[2021](司鉴)字第073号、第07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赣州市铁路二区8栋3单元401室市场评估价为740936元,赣州市章江新区梅关大道2号路福·江韵华府1号楼1702室评估价为301558元,估计时点为2021年6月25日)。上述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我院1006办公室领取,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2022年2月24日联系人:刘浩敏法官联系电话0797-8303021本院地址:章贡区兴国路53号邮编:34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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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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