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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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成海事海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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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执856号 | 海事海商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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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 2018-11-12 | 2019-01-30 |
2 |
林大成海事海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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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执855号 | 海事海商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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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 2018-11-12 | 2019-01-30 |
3 |
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宁海县胜利船舶修造厂海事海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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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执855号之一 | 海事海商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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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 2018-11-12 | 2019-01-30 |
4 |
追偿权纠纷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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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18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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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7-06-28 | 2019-05-27 |
5 |
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海县胜利船舶修造厂、宁波大成胜利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等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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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959号 | 海事海商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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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 2017-06-02 | 2017-09-18 |
6 |
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海县胜利船舶修造厂、宁波大成胜利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等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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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960号 | 海事海商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再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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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 2017-06-02 | 2017-09-18 |
7 |
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市宏顺机械电气仪表厂、应文胜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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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020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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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6-07-25 | 2018-05-24 |
8 |
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全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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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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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招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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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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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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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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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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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3民初134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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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13446号孙全文(公民身份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孙全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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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13446号孙全文(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3****721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全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3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全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12427.3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427.3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孙全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孙全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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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2 |
(2021)浙0203民初134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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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1344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孙全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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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13446号孙全文(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3****721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全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3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全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12427.3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427.3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孙全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孙全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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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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