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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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萍、凌秋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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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8657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黄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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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19-11-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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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11616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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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116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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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16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浩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不平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凌秋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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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1616号深圳市不平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凌秋枚: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不平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凌秋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64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1161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11616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11616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1)粤0307执11616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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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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