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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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26号 |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26号当事人:嘉兴市嘉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权经查明,2021年01月15日上午,当事人在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西路与城西大道交叉口东侧人行道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勘验,在上述地点有一处消防栓,其阀门接口处连接有一根长约6米的塑料皮管,在消防栓旁边的道路上停有一辆上方印有“嘉海建设一组”等字样的铣刨机,该塑料皮管另一端与铣刨机水箱接口相连接,在现场地面有一片水渍。另查明,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01月15日在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西路与城西大道交叉口东侧人行道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故依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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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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