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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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彭万华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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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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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杰、魏晓琴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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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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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运生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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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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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孟文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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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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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张宏、山东卓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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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张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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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司美玲、吴中区金庭凌晨的树叶服装店、宣黎树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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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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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友强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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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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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史中石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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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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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永平、付一建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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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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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嘉伟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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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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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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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王顺标电子产品经营部、王文芹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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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759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姑苏区王顺标电子产品经营部 王文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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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王顺标电子产品经营部、王文芹: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苏0591民初7594号,原告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王顺标电子产品经营部、王文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遇节假日顺延)。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319办公室联系电话:0512-666033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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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
2 |
原告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杰、魏晓琴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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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677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吴杰 魏晓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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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杰、魏晓琴: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6778号原告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杰、魏晓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95900.27元及资金占用费以95900.2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宝马WBAWX310车辆车牌号苏EEY7车辆识别代码WBAWX3109DL913623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1月19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承办人:费美娟联系电话:0512-66603231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301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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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3 |
原告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万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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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34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彭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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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彭万华: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苏0591民初1343号,原告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万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24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殷丹联系电话:0512-66603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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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
4 |
原告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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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609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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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华: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591民初609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70500.01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以70500.0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计算)。二、被告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付律师代理费6435元。三、被告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损失费600元。四、如被告苏华未能按期偿还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则原告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的科雷傲小型汽车(车牌号:苏EVB590,车架号:VF1VYRTY7BC355543,发动机号:2TRA703P065796)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870元,两项合计2720元,由被告苏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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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5 |
原告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润州区甄之奇货物运输服务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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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94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润州区甄之奇货物运输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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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润州区甄之奇货物运输服务部:本院受理(2019)苏0591民初944号原告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润州区甄之奇货物运输服务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5期租金合计104125元及滞纳金(以104125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072.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8560元;4、判令若被告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车牌号为苏L399K1的租赁车辆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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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6 |
原告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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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609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苏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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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华:本院受理的(2019)苏0591民初6092号原告苏州春知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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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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