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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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罗泽萍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刘勇刘清云贺焰罗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简易程序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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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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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正琼刘国富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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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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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贺焰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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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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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刘清云贺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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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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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张耘与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贺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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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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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正琼刘国富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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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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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徐兴东与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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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徐兴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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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蓝鹰与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刘清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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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刘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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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妆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清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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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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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清云、贺焰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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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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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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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渝0153执486号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2 | 详情 |
2 | (2020)渝0153执恢685号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9 | 详情 |
3 | (2020)渝0112执恢716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08 | 详情 |
4 | (2018)渝0153执1407号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04 | 详情 |
5 | (2018)渝0153执221号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9 | 详情 |
6 | (2017)渝0153执2529号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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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114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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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4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清云 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贺焰 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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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1423号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清云、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贺焰、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11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深圳市鑫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曾庆联系电话:(023)67177556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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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2 |
(2018)渝0112民初114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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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4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清云 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贺焰 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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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1422号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清云、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贺焰、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11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深圳市鑫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曾庆联系电话:(023)67177556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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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3 |
(2018)渝0112民初114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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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4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清云 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贺焰 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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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1413号贺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清云、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贺焰、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11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深圳市鑫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曾庆联系电话:(023)67177556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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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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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4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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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4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清云 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贺焰 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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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1423号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清云、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贺焰、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刘清云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从2016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刘清云支付原告借款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30万元;3.判决被告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贺焰、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刘清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曾庆联系电话:(023)67177556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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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
5 |
(2018)渝0112民初114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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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4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清云 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贺焰 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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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1422号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清云、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贺焰、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刘清云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从2016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刘清云支付原告借款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30万元;3.判决被告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贺焰、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刘清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曾庆联系电话:(023)67177556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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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
6 |
(2018)渝0112民初114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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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14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清云 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贺焰 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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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1413号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达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清云、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贺焰、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刘清云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从2016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刘清云支付原告借款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40万元;3.判决被告重庆蒂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贺焰、重庆西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思宾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斌鑫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刘清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等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曾庆联系电话:(023)67177556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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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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