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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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丁灿阳、丁灿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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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国科瑞华创业投资企业 被告- 丁灿贤 丁灿阳 丁灿辉 晋江市金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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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5)泉民初字第1580号丁灿阳、丁灿辉:本院对原告国科瑞华创业投资企业与被告丁灿贤、丁灿阳、丁灿辉、晋江市金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泉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丁灿贤、丁灿阳、丁灿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科瑞华创业投资企业、孙华、李海斐支付股权回购款880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8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本案受理费486200元、公告费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丁灿贤、丁灿阳、丁灿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丁灿贤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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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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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丁灿阳、丁灿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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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初字第1580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国科瑞华创业投资企业 被告- 丁灿辉 晋江市金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丁灿贤 丁灿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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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丁灿阳、丁灿辉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4-25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5)泉民初字第1580号丁灿阳、丁灿辉:本院对原告国科瑞华创业投资企业与被告丁灿贤、丁灿阳、丁灿辉、晋江市金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泉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丁灿贤、丁灿阳、丁灿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科瑞华创业投资企业、孙华、李海斐支付股权回购款880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8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本案受理费486200元、公告费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丁灿贤、丁灿阳、丁灿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丁灿贤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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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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