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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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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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12636号之一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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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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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飞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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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929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飞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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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3-03 |
3 |
曾凤莲、胡继富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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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4855号之二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凌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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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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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凡易清洗剂有限公司、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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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511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凡易清洗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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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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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蓝德堡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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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1511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蓝德堡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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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22 |
6 |
佛山市飞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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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53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飞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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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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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蓝德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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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80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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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1-23 |
8 |
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凡易清洗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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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79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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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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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蓝德堡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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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97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蓝德堡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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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11-12 |
10 |
佛山市顺德区蓝德堡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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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97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蓝德堡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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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8-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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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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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76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允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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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允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允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320元及违约金(以6132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允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允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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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2 |
(2021)粤0606民初420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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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20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陆桂球 被告- 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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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桂球与被告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将起诉状副本等有关应诉材料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工资合计117098.9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谢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陆华玲、人民陪审员何杏娥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彭旭妍担任记录,于2021年6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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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3 |
(2020)粤0606民初215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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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1524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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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21524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支付燃气费47498.76元及违约金(以14249.63元为限,一笔以29403.0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另一笔以18095.6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计算,均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9.9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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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4 |
(2020)粤0606民初215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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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1524号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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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德科涂晟电泳科技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去向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本院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另因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燃气费47498.76元及违约金2897.4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7月8日,此后违约金以每日按所欠气款0.1%计至燃气费全部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小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敏婷、陈志求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杨志华担任记录,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容桂人民法庭二楼第一审判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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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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