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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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炽星与广州市长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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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3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郭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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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1-30 | 2020-03-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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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8819号谭锦锋与广东智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陆樟芳与广州广汽商贸长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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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8819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谭锦锋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 陆樟芳 广东智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 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广州广汽商贸长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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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8819号陆樟芳:关于原告谭锦锋与被告广东智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陆樟芳,第三人广州广汽商贸长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118民初8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锦锋全部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8民初8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新塘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出上诉的,上述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8652022021-04-0812:26:17:162联系人:侯宇得、赵志琳(2020)粤0118民初8819号谭锦锋与广东智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陆樟芳与广州广汽商贸长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陆樟芳: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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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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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8819号原告谭锦锋诉被告广东智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陆樟芳、第三人广州广汽商贸长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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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8819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谭锦锋 被告- 广东智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 陆樟芳 广州广汽商贸长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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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8819号陆樟芳、广州广汽商贸长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锦锋诉被告广东智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陆樟芳、第三人广州广汽商贸长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责任从2020年7月份起,每月10日前返还人民币7000元给原告至款项满213385.56元止;2.请求判令被告陆樟芳赔偿48000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1年1月21日10时0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536385302020-11-0613:55:17:627(2020)粤0118民初8819号原告谭锦锋诉被告广东智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陆樟芳、第三人广州广汽商贸长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被告,送达,有限公司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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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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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8819号原告谭锦锋诉被告广东智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陆樟芳、第三人广州广汽商贸长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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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8民初8819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 谭锦锋 被告- 广东智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 陆樟芳 广州广汽商贸长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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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8819号陆樟芳、广州广汽商贸长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锦锋诉被告广东智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陆樟芳、第三人广州广汽商贸长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责任从2020年7月份起,每月10日前返还人民币7000元给原告至款项满213385.56元止;2.请求判令被告陆樟芳赔偿48000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1年2月23日15时0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536324992020-11-0217:32:49:81(2020)粤0118民初8819号原告谭锦锋诉被告广东智享数据网络有限公司、陆樟芳、第三人广州广汽商贸长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菱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被告,送达,有限公司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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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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