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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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雷、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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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金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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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王水莲、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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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王水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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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杨利红、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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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杨利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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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胡咏慧、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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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胡咏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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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张秀英、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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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张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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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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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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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7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杨利红 被告- 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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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红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07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0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杨利红与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15日已解除;二、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杨利红劳动报酬共计1500元;三、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杨利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9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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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2 |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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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6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秀英 被告- 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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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英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069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0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张秀英与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15日已解除;二、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秀英劳动报酬共计6000元;三、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秀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2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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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3 |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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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7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王水莲 被告- 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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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莲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07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0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王水莲与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15日已解除;二、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水莲劳动报酬共计6000元;三、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水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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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4 |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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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6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胡咏慧 被告- 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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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咏慧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06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06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胡咏慧与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15日已解除;二、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胡咏慧劳动报酬共计9380元;三、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胡咏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2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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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5 |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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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6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金雷 被告- 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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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雷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06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0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金雷与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9月5日已解除;二、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金雷劳动报酬共计1500元;三、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金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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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6 |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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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71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杨利红 被告- 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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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红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071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6月1日15:00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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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7 |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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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69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张秀英 被告- 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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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英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069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6月1日15:00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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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8 |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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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70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王水莲 被告- 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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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莲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070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6月1日15:00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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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9 |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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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68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金雷 被告- 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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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雷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068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6月1日15:00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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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10 |
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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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67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胡咏慧 被告- 嵊州市竹氏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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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咏慧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现特向你公告送达浙嵊州劳人仲案(2020)067号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6月1日15:00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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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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