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曾进崧、陈文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404民初30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6-10 |
2 |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404执恢37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03 |
3 |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市洲城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鄂72执297号之一 |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武汉海事法院 | 2020-09-21 | 2020-10-21 |
4 |
安通华南物流有限公司、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19)闽0503民初7893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安通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
展开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9-09-11 | 2019-11-01 |
5 |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通集速拼物流有限公司、安通华南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72民初1784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起诉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海事法院 | 2019-07-23 | 2020-12-02 |
6 |
张德华、夏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4执复1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仲兰风
...
展开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3 | 2019-10-29 |
7 |
泰州市洲城航运有限公司、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鄂民终557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泰州市洲城航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03 | 2019-07-14 |
8 |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491执2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展开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2019-05-29 | 2020-12-25 |
9 |
申请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72财保43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海事法院 | 2019-05-21 | 2019-08-12 |
10 |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404民初291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4-12 | 2019-11-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8)粤04民终4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3 | 2018-04-10 |
2 | - | - |
- 收起
...
展开
|
地方法院公告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4-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404执异120号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404执异1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怀仁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东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执异120号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怀仁有限公司、天津市宝东贸易有限公司、李建宏(身份证号码:1421271966****0039):申请执行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怀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市宝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李建宏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404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2020)粤0404执异120号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李建宏为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额人民币5,000,000元的范围内对(2016)粤0404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粤04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天津市宝东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九日联系人:黄国靖、谢静茹联系电话:0756-7231903、7798238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1-09 |
2 |
(2020)粤0404民初3043号公告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404民初30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曾进崧 陈文巧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3043号曾进崧(公民身份号码:4407271964****0078)、陈文巧(公民身份号码:4407271964****0029):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进崧,第三人陈文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404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曾进崧对第三人陈文巧在(2016)粤0404民初1985号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973元,由被告曾进崧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联系人:何洪标联系电话:0756-726586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
展开
|
2020-12-30 |
3 |
(2019)粤0404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404执异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纠纷一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执异9号之一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陈文巧(4407271964****002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404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陈文巧为本院(2018)粤0404执1561号案的被执行人,陈文巧对本院(2016)粤0404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陈德玉、余德明电话:0756-7266979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
展开
|
2019-07-23 |
4 |
(2019)粤0404执异8号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404执异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申诚塑业有限公司 盐城新天顺啤酒原料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执异8号盐城新天顺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申诚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诚公司)、盐城新天顺啤酒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张德华、智强、黄瑞芳等十三人对本院在执行天顺公司过程中执行款分配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德华、夏志刚、鲁卫国、董建军、智强、李瑞生、沈祥、王继存、杨桂春、陈国峰、卞金全、仲兰凤、黄瑞芳对本院(2019)粤0404执异8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二O一九年四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5-07 |
5 |
(2018)粤0404民初2918号 收起
...
展开
|
(2018)粤0404民初2918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中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2918号之一江苏中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404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260元,由原告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联系人:吴明星、徐春荣联系电话:0756-7266629联系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迎雁北路83号平法法庭 收起
...
展开
|
2019-04-15 |
6 |
(2019)粤0404执异9号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404执异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执异9号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陈文巧(4407271964****002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鑫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市鼎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陈文巧为被执行人,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执异9号案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通知书、证据副本等。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陈文巧为(2018)粤0404执156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天内,逾期不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陈德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丽霞、人民陪审员肖晓丽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并定于2019年6月25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进行听证,希准时到庭参加听证,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查。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联系人:陈德玉、余德明电话:0756-7266979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
展开
|
2019-04-08 |
7 |
(2019)粤0404执异8号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404执异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新天顺啤酒原料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执异8号盐城新天顺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新天顺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粤0404执1514号]一案中,异议人张德华、夏志刚、鲁卫国、董建军、智强、李瑞生、沈祥、王继存、杨桂春、陈国峰、卞金全、仲兰凤、黄瑞芳对本院(2018)粤0404执1514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利害关系人张德华、夏志刚、鲁卫国、董建军、智强、李瑞生、沈祥、王继存、杨桂春、陈国峰、卞金全、仲兰凤、黄瑞芳的异议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通知。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3-21 |
8 |
(2019)粤0404执异8号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404执异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新天顺啤酒原料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执异8号盐城新天顺啤酒原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新天顺啤酒原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粤0404执1514号]一案中,异议人张德华、夏志刚、鲁卫国、董建军、智强、李瑞生、沈祥、王继存、杨桂春、陈国峰、卞金全、仲兰凤、黄瑞芳对本院(2018)粤0404执1514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异议。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证据、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由审判员徐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戴丽霞、吴彦玲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定于2019年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听证。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通知。二O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1-18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