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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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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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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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罗志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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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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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罗某某与南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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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罗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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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慧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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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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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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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江西省欣达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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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昌市青草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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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市青草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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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西省艺安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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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艺安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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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艺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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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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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涂某某追偿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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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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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涂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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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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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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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陈小平、蔡翠兰、陈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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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9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陈小平 蔡翠兰 陈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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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陈小平、蔡翠兰、陈慧: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陈小平、蔡翠兰、陈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红谷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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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2 |
上诉人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群、涂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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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62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刘群 涂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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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宾:本院受理上诉人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群、涂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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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3 |
原告刘群诉被告涂宾、第三人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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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872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群 当事人- 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涂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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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宾:本院受理原告刘群诉被告涂宾、第三人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一审判决结果,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主审法官: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张文军联系方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地址: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电话:0791-868172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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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4 |
原告刘群诉被告涂宾、第三人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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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872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群 当事人- 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涂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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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宾:本院受理原告刘群诉被告涂宾、第三人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2民初8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主审法官: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张文军地址: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东湖法院民三庭联系电话:0791-868172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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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5 |
原告刘群诉被告涂宾、第三人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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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872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刘群 当事人- 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涂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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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宾:本院受理原告刘群诉被告涂宾、第三人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生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406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主审法官: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张文军地址: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东湖法院民三庭联系电话:0791-868172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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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6 |
原告余殿基诉徐亨明与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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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210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徐亨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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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亨明: 本院受理原告余殿基诉你与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何新平 电话:0791—867712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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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7 |
原告余殿基诉徐亨明与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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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民初210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余殿基 被告- 徐亨明 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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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亨明:本院受理原告余殿基诉你与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何新平电话:0791—867712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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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8 |
原告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宾、井映力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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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563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涂宾 井映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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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宾、井映力: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涂宾、井映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02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涂宾、井映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020164.2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9日起以1020164.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涂宾、井映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45820元;三、被告涂宾、井映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涂宾、井映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王香芬)联系电话:0791-886811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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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
9 |
原告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宾、井映力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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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563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涂宾 井映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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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宾、井映力: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赣0102财保54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王香芬)。联系电话:0791-8868114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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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10 |
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涂宾、井映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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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财保54号 | - |
原告- 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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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宾、井映力: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南昌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02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主审法官: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邬化雨地址: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东湖法院民三庭联系电话:0791-886811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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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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